正式发布:咽音练声法传承人评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三) | ||||
发布日期:2024/4/8 10:00:07 | ||||
音乐生活报社关于印发《咽音练声法传承人评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三)》的通知各部、处、室,各所属机构,各地负责人: 《咽音练声法传承人评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三)》已经音乐生活报社社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咽音练声法传承人评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三)
音乐生活报社 2024年4月8日 附件 咽音练声法传承人评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三)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对林俊卿咽音练声法的保护与传承,鼓励并支持咽音造福事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根据《咽音练声法传承人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一)、实施细则(二)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林俊卿咽音练声法第二代、第三代等代别传承人的评定工作,将在总结第一代(第一批)传承人评定经验的基础上依次进行。 第三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三)的规定,申报人必须持有“传承人推荐函”。 第四条 《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师从”,即弟子对师父的师从。弟子分为:学道弟子、入门弟子、入室弟子、嫡传弟子、关门弟子。 第五条 第二代传承人的申报人,应当是第一代传承人的嫡传弟子(或关门弟子),其他弟子不能进入候选人名单。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已完成林俊卿咽音练声法弟子评定。 第七条 持有《咽音练声法传承人证书》者或代表性传承人,方有资格作为推荐人。 第八条 推荐人只能推荐本学派的弟子,不能横向推荐其它学派的弟子。 第九条 推荐人只能纵向推荐其下一代弟子,不能推荐隔代弟子。 第十条 推荐人只能在音乐生活报嗓音与艺术嗓音编辑部限定的名额内进行推荐。 主办单位将为不同学派的第一代传承人(或代表性传承人)另外安排“子承父业”的推荐名额。 第十一条 对申报人的评定工作,包括初步审查、再次审查、初步审议、再次审议、社会公示、审定、公布等,仍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已故传承人的申报与追认工作,依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第三代、第四代等代别传承人的评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将适时启动“林俊卿咽音练声法代表性传承人”“林俊卿咽音练声法弟子”的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在今后的评定工作中,将加大对咽音练声法传承人、咽音练声法弟子等候选人的公示力度,其中包括不断扩大利用短视频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评定工作的具体事项,依照《咽音传承人评定工作问题解答》规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一)、实施细则(二)中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音乐生活报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