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几点拙见 | ||||
发布日期:2019/5/7 10:56:06 | ||||
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几点拙见源于秦而盛于唐的经典国粹艺术——古筝,有悠久的历史、高雅的品位、无穷的魅力和高尚的人文精神。三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厚重的东方文化积淀和博大精深的中国琴道,不仅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也被世界公誉为“东方钢琴”,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高度重视及保护。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华文化的繁荣兴盛。”古筝便是以其音色之秀美,外形之优雅,表现之广泛,在“中华文化的繁荣兴盛”中凸显魅力。伴随着古筝热,古筝的社会艺术考级(以下简称“考级”)也从“起步”到“火爆”,对古筝的普及教育提供了规范性、权威性的鉴定,给予了专业性、系统性的指导,对古筝艺术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考级”的蓬勃发展,固然令人欣喜,但某些不良考级主体各自为政、缺乏管理、泛滥成灾、良莠不齐,一些家长片面看重“考级”的功利等问题,也使笔者为之担忧。 为使“考级”健康发展,在社会艺术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由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办法》针对目前考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办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是文化行政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的法律依据。政府主管部门应遵循《办法》加强管理,各“考级”机构要按照规范业务行为,确保“考级”持续发展、不断进步、走向繁荣。 一是严格“考级”机构审批。《办法》明确规定,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有资格申报“考级”机构。而考级机构的审批机关为文化和旅游部及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审批跨省“考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审批省内“考级”机构。审批机关需根据《办法》第八、第九、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批准。但由于某些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对其认识不够,宽泛执行“申报承办艺术考级的单位,不受单位性质限制,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可以申报”之规定,应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对考级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对承办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在政策上限制公司或个体户介入“考级”。对考官要进行资格认定,防止水平资历不够的人混入评委行列,特别是要杜绝在功利目标驱使下的不正之风。 二是规范“考级”机构业务管理。“考级”业务部门要逐步完善有关教学方法和考评办法,使用统一教材,包括级别划分标准,教学要求;采用统一的报名方法,包括报名的项目、时间、报名表的格式、报名费的标准;执行统一评判标准,建立正确反映艺术水准的科学量化方法;挑选文化行政部门统一考核认定的评委,确保“考级”的科学性、艺术性、公正性;颁发全国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及格证书。 三是实行考官及教师资格认定。检验考生好坏的重要因素在于教师,检验“考级”好坏的重要因素在于考官。各“考级”机构必须挑选“具有10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者艺术教育工作经历,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并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的考官参加“考级”。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社会艺术教育管理的触觉伸向师资资格认定的盲区,对社会艺术教育工作者进行岗位培训和专业能力、心理素质、教学方法等方面资格认定,只有取得资格证书的教师教出的学生,才能参加考级。 四是编织“考级”社会辐射网络。要对“考级”进行彻底的改革和完善,实施社会考级、专家讲学、考官音乐会、教师挂牌培训、考生成绩公示等以“考级”为载体的社会艺术教育网络,为学生搭建社会艺术培训的平台,推进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国民艺术素质,使“考级”步入艺术人才培育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文/潘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