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交易场所如何避免陷入“诈骗门” | ||||
发布日期:2016/9/18 17:39:00 | ||||
金融交易所,并非法律概念,各地方纷纷建立各种交易所,其中法律风险突出的不在少数。自专项整顿以来,各地查处了一批法律瑕疵较大的金融交易平台,其中有些还是省级保留单位,足以让人警醒。这一批案件中,以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为主要突破口,那么共同分析这类案件的通病以及如何避免类似风险。 一、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为例,理由:部级督办诈骗案件以此类交易所为盛。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并根据被骗者的处分行为取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诈骗罪是一种交付型犯罪,也就是说此罪常表现为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交付资金或财物,而这个交付是基于错误认识,而错误认识又是嫌疑人故意为之。 二、活跃市场与降低杠杆率 诚然,“交易市场”必然有交易对手方,交易市场只是平台,交易双方一买一卖,形成交易后支付平台佣金或称为“手续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为了活跃市场,通常会设立“做市商”通常称为“统合会员”,负责在市场上有卖出时买进,有买进时卖出,使得交易持续进行保持市场活跃。为了保障在买入卖出时候的资金量,平台通常会给予综合会员较高比例的杠杆,甚至达到1:500,“普通会员”也就是参与交易的老百姓,杠杆比例只有1:5。平台出发点是为了怕一对多时,普通会员同时卖出,综合会员可以同时吃下。但是,如此一来,会被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如果是证券市场中,操纵市场可能涉嫌刑法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最高刑期10年有期徒刑。但是,请特别注意:如果是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同样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诈骗罪。我们也在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此以来将导致罪责刑不均衡,影响法律严肃性。 按照诈骗罪处理的原理是综合会员利用高杠杆,人为制造交易曲线,反向操作,也就是开始制造几个上涨态势,引诱普通会员认为大盘还要继续涨,所以追高,正在此时突然断崖式下跌,把普通会员套牢,综合会员从中获利。这时候,通常有给平台分账的惯例。这也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诈骗的重要事实,认为平台与综合服务商勾结在一起,一同欺骗普通会员从中渔利。 三、数据泄露与回流资金 几乎所有的交易所,都号称自己未来是“数据公司”。在经办的案件中,因为数据泄露或者傻到给大客户看数据的情况并不鲜见。询问相关人士既然是公平公正的平台,为何要把数据给综合服务商看呢?很多回答比较奇葩,诸如他们用大资金优势把小户的钱圈走了,为了要证明这一点,让他们吐出来一些。起初这种解释是不被信服的,但当发现大资金足以造成对普通客户的冲击时,也就明白数据泄露给对方不是综合会员绝杀的原因。平台负责人为了保住平台信誉和口碑,往往会强烈要求“赚狠”了的综合会员回吐资金,以维护所谓公平。司法机关往往会认定平台将数据泄露给综合会员,是指使综合会员拉升某类大宗商品价格,然后反向杀价将对手方普通会员的资金收入囊中,最终按照诈骗罪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因此,建议交易平台不要为搞活市场而饮鸩止渴,输出数据给交易一方,显然有失公平。 四、被害人过错 首先对被害人和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表示同情,看到一些朋友将房屋抵押来做所谓金融投资,不禁让人扼腕。但是,我国大宗交易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投资市场,极少有人真正取现货,很难想象海南一家公司的白领要100吨大蒜有何用?本质上,很多朋友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一定的“投机心理”,有的参与人甚至说这就是一场赌博,这种情况下,几乎没有人需要真正的现货,而大家的目的都是“炒现货”,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台没有准备足够提取的现货,并不是故意不给予对价物,也并不代表着平台方有诈骗故意。所以,强烈建议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在客户投资前签署风险告知书等,明确告知各方权利义务,防止产生重大误解。 综上,金融类交易所的本质应该是信息交互平台,不建议深入参与各方交易,如果介入请特别注意防止“涉嫌诈骗”,平时运营时就应当预防如上几点问题的发生,提前处置,防止日后被追究责任。且行且珍惜。(作者:肖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