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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属性复杂 政策适用两难 邮票电子交易市场良性发展任重道远

发布日期:2016/9/18 17:08:41    
  

     邮票的属性很复杂,它既不是商品,又是商品;既属于有价证券,又与股票、债券、票据等一般的有价证券有本质的差别。这个市场面临中国的投机文化以及投资者羊群效应的困扰,这些因素注定邮票电子交易市场要走出一条规范发展的良性道路任重而道远。通过梳理邮票的法律属性和电子交易法律规则,能够为邮币卡发展方向提供一些启示。

    邮票的属性:复杂

    邮票的属性很复杂,复杂到什么程度呢?邮票的复杂性表现在它既不是商品,又是商品(经济属性)。既属于有价证券(法律属性),又与股票、债券、票据等一般的有价证券有本质的差别。下面我们来一一做个分析。

    为什么说邮票不是商品呢?按照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解释,邮票的第一属性是邮资凭证而不是商品。

    邮资凭证的性质与纸币一样,只是金属货币的符号。它们本身并没有价值,并不是商品。它只是代表用于邮政业的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人们关心的是邮件能否迅速、安全、准确地到达对方, 并不关心得到的凭证是否有价值。邮票和纸币是金属货币的代表, 它们之间是兑换关系, 而不是商品货币关系。  

    为什么说邮票又是商品呢?集邮界的人士都知道, 现在邮票已不仅仅是邮资凭证了,它已发展成与股票、债券、房地产投资并立的又一新的投资方式和手段。

    邮票的商品性是邮票的第二属性。考察邮票的第二属性,必须暂时地将邮票与邮资凭证相对分离,而着重对进入集邮领域的邮票进行分析。邮票作为商品,有其特殊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邮票的价值是由获得和收藏这一邮票所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其具体劳动形式就是在获取和收藏这种具体形式下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其价值则是在具体劳动时人类所耗费的,凝结在这一邮票中的,一般无差别的抽象劳动。邮票的使用价值就是用来满足人们对邮票欣赏的、研究需要的属性,是满足人们增长知识、陶冶性情,得到美的享受之需。 邮票作为商品, 就是这样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

    如果邮票属于商品,它属于哪一种商品?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物的一种特殊类型。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的凭证。

    有价证券一般具有三个特征:第一,表示财产权,证券上所记载的就是权利人的财产内容;第二,证券券面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权利的行使也不能离开证券。第三,权利只能向特定主体行使和转移,且须以提示或交付为条件。邮票正是在这三个方面不同程度地体现出有价证券的特征。

   正是因为邮票具有这些特征,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邮票列为有价证券,德国、澳大利亚、台湾都明确规定邮票为有价证券。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也有明文将邮票界定为有价证券。

   邮票是特殊的有价证券。虽然同为有价证券,但是邮票与股票、债券、票据等传统有价证券相比,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

   邮票蕴含特殊的经济内涵。有价证券不仅属于法律的范畴,同时也属于经济的范畴。票据、股票和债券这些常见的有价证券是为了解决社会化大生产和经营资金集中的要求与资金分散占有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是基于信用而起融通资金作用的。作为支付工具的票据和作为资金集中手段的股票、债券发行的过程,就是加快资金积累、加速商品流通的过程;而邮票则是由国家纳费方便而发行的邮资凭证,它无法融通资金,促进资金积累和集中。它的经济内涵在于邮户支付一定货币购买邮票并且贴付交邮,国家则为其递送邮件,国家提供的邮政服务带有劳务性质。正是从这种不同的经济内涵出发,邮票带有“不典型的有价证券”的色彩。 

    邮票最具特殊之处是它具有文化价值,其它的有价证券都没有这个特点。在某种程度上这也冲淡了邮票的有价证券性,在常见的有价证券券面上记载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数额、行使的时间和方式等,而邮票除了票面价值和“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外,就是一幅体现各国政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科学的精心设计的艺术作品。   

    邮票价值变化不同于股票、债券这些作为投资交易的资本证券的收益变化, 股票、债券的收益变化受发行股票、债券的经营实体的经营状况和进入流通领域后市场的供求关系、经济形势等的影响。而邮票不反映资金的融通,它的价值变化虽然同样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但邮票特有的文化价值、特殊的社会历史原因、对珍邮的抢购、人们对邮票增值的心理以及相当一部分投机邮商的存在才是邮票增值长期化的更主要因素,而这些独特的价值变化原因和规律,则是其他常见的有价证券所没有的。

    邮票电子交易的政策适用:两难

    有人说邮票是商品,不是权益,也没有进行份额化,不应该受38、37号文的限制。但是别忘了,如果是一般的商品,交易要受3号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指出,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第一,协议交易;第二,单向竞价交易;第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该文件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该文件对交易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有人也许认为这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是一个保护性条款,但个人认为其保护性很弱。因为至今还没有哪一个省级人民政府突破这些文件,没有那个省级人民政府出台文件规定新的交易方式。近期,倒是有一些省份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明确XX交易所可以采取“现货双向议价交易、即期现货交易、中远期现货交易等现货电子交易方式。”这令市场欢呼雀跃,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些规定本身很模糊,文件并没有对即期现货、中远期现货进行具体的解释,究竟是指交易标的,还是交易方式,谁都不清楚。

    如果将邮票归为有价证券,那么它的交易应该受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约束,即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通过对邮票法律客体属性在共性和个性层面上的认识,反映到加强邮票市场管理立法上面,一个思路是: 基于邮票仍然是有价证券,将邮票纳入有价证券立法的调整范围,通过有价证券的有关法律来加强邮市管理。

    立法的第二个思路是基于邮票是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既不能局限于目前运用相关的行政法规、刑事法规这种临时性的措施,也不将邮票置于有价证券立法的直接适用范围之内,而是制定邮票市场管理的专门立法,其中专门明确规定邮票的法律属性,同时有价证券立法的相关规定亦可准用。

    考虑到邮票带有某些有价证券的性质,同时又具有许多有价证券立法不适宜统一规范的特征。结合目前各方面的条件,比较可行的还是后一种思路。

    邮票电子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困难与挑战

     我们的市场经营者面临中国的投机文化,以及投资者羊群效应的困扰。当然我们自身也面临这两个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注定邮票电子交易市场要走出一条规范发展的良性道路很艰难。

     首先,是投机文化,一夜暴富心态、风险意识弱、暴涨暴跌成常态。投机在世界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由于人性的弱点,每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投机心理。但是,在中国,投机却成为许多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更具有严重性和普遍性。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中国股市文化的主流是投机文化的结论。其他的投资市场基本上也是这个情况。市场上“追涨”、“杀跌”气氛浓重,“羊群效应”明显,投机文化成为主流,使系统风险不断放大。

     其次,羊群效应,从众、跟风。“羊群效应”也叫从众效应。羊群是一种很散乱的组织,平时在一起盲目地左冲右撞,但一旦有一只头羊动起来,其他的羊也会不假思索地一哄而上,全然不顾前面可能有狼或者不远处有更好的草。“羊群效应”就是比喻人都有一种从众心理,从众心理很容易导致盲从,唯恐错失良机,争相入市交易。而盲从往往会陷入骗局或遭到失败。

    第三,劣币驱逐良币,现实中很多机构充分利用投资人的这种投机心理与羊群效应,开设各种交易市场。想规范发展,但别的市场不一定这样想,结果造成规范的市场交易不活跃、不规范的市场交易很热闹。结果规范的市场发展空间反而被挤压。

     近段时间全国各地都在大干快上邮币卡电子交易平台。如果风险事件频发,必然促使管理层出台政策,明确限定邮票电子交易的交易方式。《日本金融商品法》第一章第二条关于有价证券的定义中第(二十一)项是这样规定的,“前述各项所规定的证券外,考虑到流通性及其他因素、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以及投资者的利益,在认为有必要的前提下由政令规定的证券或证书”日本最新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或许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作者: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