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发布日期:2016/9/12 13:04:35 | ||||
2016年3月1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以及外地交易场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支机构迎来了制度规范化的时代。 明确交易场所开设门槛 近些年,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发展是在清理整顿中前行的,一批交易所倒下,又有一批交易所上来。尽管清理整顿主旋律不变,但各地兴建交易场所的热潮不减。这些交易所的性质也五花八门,交易品种更是包含了艺术品、邮币卡、农副产品、稀贵金属、林业、股权、金融资产等各种类型。为防止新批交易场所挂羊头卖狗肉行为,《细则》对新设交易场所申请的股东方提出新的要求,交易场所股东申请的交易范围须与其现有主营业务相符,且在该业务领域内处于领军地位,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拟新设交易场所的行政区域内,在本年度未发生过严重的交易场所违规事件。 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及经济发展规划,并有利于促进市场化配置资源。 2.拟申请的交易品种,原则上不得与本市已获批交易场所正常交易的交易品种相互重复。 3.制定了严谨而齐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已承诺自愿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及本市统一登记结算平台,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各类交易场所须建立健全交易主体准入和资金管理等管理制度。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开设门槛上,这一规定与2012年发布的《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一致,对交易场所的门槛进行了明确规定。 严格投资者准入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现货投资骗局事件频发的现象,《细则》明确指出: 交易场所会员不得通过盈利承诺等欺骗手段诱导投资者入市交易,不得进行代客交易,不得拒绝投资者进行其账户信息查询,不得收取客户交易资金。 交易场所须制定依法合规的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公平交易制度、投资者信息保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和纠纷解决制度等,并及时在交易场所网站上对外公布。 需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接待、解决投资者的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并建立健全纠纷解决制度。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通过公开方式发布募集资金的广告或虚假宣传,不做保本付息、定期回购或给付回报的承诺。 交易场所须对应每种不同交易制度制定相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严格投资者准入要求。商品交易仅限于现货交易,其参与者仅限于有实物现货需求的投资者。交易场所的投资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投资者开户前,须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签订入市协议书、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等合同,并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市场存在的投资风险,提示投资者谨慎投资,并做好相关材料的留存归档。 建立统一登记结算平台及信息监测平台 2012年,《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首次透露北京将建立统一的资金结算和监管平台。这次印发的《细则》明确指出,北 京建立统一的登记结算平台,由在北京设立的交易场所自愿联合发起并采取市场化方式建设运营。各交易场所须接入登记结算平台。未接入登记结算平台的交易场所,须制定接入计划并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同意。并且,未接入登记结算平台的,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不得新增交易会员或停止开展新设交易业务,并将相关违规信息通知结算机构的监管部门。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将被取消交易场所企业名称中“交易”或“交易所”字样,并核减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不再纳入本市交易场所管理范围。 《细则》还透露出,北京市将建立信息监测平台,在信息监测平台投入运行以前,交易场所需定期向金融工作部门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报送周交易数据、月度交易数据、季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交易系统和交易数据需及时进行备份管理,并接受监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