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生活报社关于印发《艺术嗓音康复理疗师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3/8/8 14:21:35 | ||||
各部、处、室,各所属机构,各地负责人: 《艺术嗓音康复理疗师评定暂行办法》已经音乐生活报社社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即日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咽音振兴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申报艺术嗓音康复理疗师。 热烈欢迎广大咽音练声法康复理疗从业者踊跃申报,为传承、保护、发展林俊卿咽音事业共同努力。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C座203室 王建松(收) 联系电话:010-65546511/15612697921 电子邮箱:musiclifebm@htaec.com 特此通知。
附件:艺术嗓音康复理疗师评定暂行办法 音乐生活报社 2023年8月7日
附件
艺术嗓音康复理疗师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传承林俊卿咽音练声法与嗓音边缘科学事业,扩大嗓音康复理疗的认可度,促进技能创业,并有序开展艺术嗓音康复理疗师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嗓音康复理疗师(下称“理疗师”)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音乐生活报社是理疗师评定工作的主办单位,承担评定工作的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 理疗师评定工作由音乐生活报社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直属单位、咽音振兴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五条 理疗师评审小组成员以嗓音与艺术嗓音编辑部(下称“编辑部”)和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提名,音乐生活报社批准的方式产生。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由常年从事嗓音康复理疗且业绩突出者担任。
第六条 对初级理疗师、中级理疗师、高级理疗师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对早期师从林俊卿且嗓音康复理疗业绩突出者,可直接认定其为特级理疗师。
咽音练声法传承人、咽音训练师、嗓音矫治师也可以作为申报人参加理疗师的评定。
第七条 理疗师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对咽音练声法的诠释、示范及鉴别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嗓音康复理疗水平;
(三)持有相应层级且经主办单位认同的导师推荐函。申报人导师已故的,其推荐函按《咽音练声法传承人评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第十条规定办理;
(四)持有相应层级且经主办单位认可的咽音特训证书;
(五)专家委员会认为还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
对上述基本条件的描述,最终以相关实施细则或问题解答规定的为准。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一)(二)款规定的能力、水平的认定,须以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及格者,方能进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合格人员建议名单;考试未及格者,满三年方可重新申报。
具备本办法七条(四)款规定条件者、获定向提名的嗓音康复理疗申报人或经评定的咽音练声法传承人、咽音训练师、嗓音矫治师,可免于嗓音康复理疗水平的考试。
第九条 申报人应当尽量提交下列经过公证或第三方确认的书面或音像证明:
(一)对无喉人复声的证明;
(二)对各声部音域拓展的证明;
(三)对中老年倒嗓矫正的证明;
(四)对戏剧演员声音损害恢复的证明;
(五)对青少年变声期顺利过渡矫正的证明;
(六)对教师等职业用嗓治疗的证明;
(七)对声乐工作者声带病变治愈的证明。
上述证明包括不限于受理疗者的自述、第三方嗓音专家证明、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条 理疗师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初步审查、再次审查、初步审议、再次审议、社会公示、审定、批准等程序。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下称“秘书处办公室”)对申报人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申报人提交文件完整性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形成审查合格人员建议名单。
在此期间,秘书处办公室同时对推荐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再次审查。编辑部对审查合格人员建议名单进行会议审查,形成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初步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下称“秘书长办公会”)对审查合格人员名单进行会议审议与表决,形成理疗师候选人建议名单。
理疗师候选人建议名单的形成,须经秘书长办公会成员表决,且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在此期间,理疗师候选人须与主办单位签署含有一致行动人内容的协议书;签约者方能进入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理疗师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再次审议。评审小组对理疗师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会议评审与表决,形成理疗师候选人名单。
理疗师候选人名单的形成,须经评审小组成员投票表决,且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
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对评审小组提交的理疗师候选人名单,通过《音乐生活报》及相关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对理疗师候选人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评审小组审议公示期内对候选人的反馈意见,形成理疗师名单,并报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审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书面审阅的形式,对已形成的理疗师名单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批准。音乐生活报社以书面批复的形式,对已审定的理疗师名单予以批准。
第十八条 由主办单位向获评者颁发嗓音康复理疗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持有者,可获各地所需嗓音康复理疗从业人员的提名或推荐;可优先参加主办单位主办或联合举办的学术交流、专题讲座、纪念活动、行业年会等;可获《音乐生活报》封面、封底、代表人物版面的专访或专题报道。
另外,主办单位已于近期启动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国家相关部委申请常年颁发该证书资质的批准工作。
第十九条 《音乐生活报》及相关媒体对上述理疗师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建立理疗师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与研究情况、技艺水平、行业自律、表率作用和义务履行情况。对不合格者,取消其理疗师资格,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建立理疗师证书定期换证制度。换证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依据年度评估结果,对保留理疗师资格的,换发新证;对被取消理疗师资格的,收回已颁发的证书,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理疗师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理疗师证书管理系统。每年不定期公布或更新理疗师证书持有人名单及编号。公众可通过理疗师证书管理系统查阅持证理疗师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定的相关人员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音乐生活报社有权对其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音乐生活报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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