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生活报

  

6000多首歌下架,不乏陈奕迅、张惠妹等歌手代表作 “免费午餐”不再有,著作权保护还要“水涨船高”

发布日期:2018/11/20 13:48:49    
  

6000多首歌下架,不乏陈奕迅、张惠妹等歌手代表作

“免费午餐”不再有,著作权保护还要“水涨船高”

 

 

  115日,“6000多首歌从KTV下架”这一消息登上微博热搜。据悉,该消息缘起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于1022日向社会发出的公告。该公告要求KTV设备和系统服务商(VOD)及KTV经营者在今年1031日前,删除或者不向消费者提供60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此次音集协发布的公告一经问世, 立即引起大众热议。对此,音集协回应:“删除的6000多首歌著作权方没有加入协会,对KTV冲击应该不会很大,且大部分不是特别流行的歌曲,演唱率都不高。”

  虽然据音集协回应,大部分下架歌曲为演唱率较低的,然而其中却不乏人们耳熟能详的歌曲,如陈奕迅的《十年》、《K歌之王》、《明年今日》、《十面埋伏》等;毛宁的《晚秋》;张惠妹的《听海》、《我可以抱你吗》;邓紫棋的《泡沫》;信乐团的《死了都要爱》等。

音乐娱乐场所

岂是法外之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于2008年,是由音像权利人自愿结成并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目前音集协管理海内外300多家权利人的音像作品,会员包括国际三大唱片公司:环球、索尼、华纳,以及海内外主要唱片公司:中唱、太合、摩登天空、华谊、滚石、福茂、杰威尔等,覆盖市场绝大多数作品使用份额。

  音集协副总干事马继超解释,音集协接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委托,依照国家版权局20061号公告,同时代表音像权利人和音乐权利人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进行分配。

  之所以要下架这6000多首作品,是因为这些作品的权利人均非音集协会会员。他们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公司已经陆续向KTV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即将提起侵权诉讼。如果不下架,KTV经营者可能面临诉讼赔偿费风险。以往,KTV经营者也的确有被“碰瓷”的情况:没有加入音集协的权利人,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向各大KTV经营者发起诉讼,以期获得远高于作品实际价值的商业利益。这严重影响了KTV行业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法律保护。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应当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KTV都在无偿使用这些歌曲,但这种“免费午餐”的现状,并不代表合理合法。事实上,因为KTV的无偿使用,已经损害了音像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如果任由这种状态持续下去,既是对法律的公然违反,也不利于音乐电视等作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

  近年来随着版权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逐渐成为KTV行业的共识。尤其2008年音集协成立后,积极代表音乐电视及音乐作品权利人进行维权,终结了卡拉OK经营者多年以来的“免费午餐”。不过,仍有一些KTV经营者心存侥幸,继续使用未经授权的歌曲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少数经营者对于版权保护也存在认知误区,以为只要成为音集协会员并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就可以一劳永逸、高枕无忧。

  事实上,歌手叶佳修曾对海南16KTV擅自使用自己的《外婆的澎湖湾》等44首歌曲提起诉讼,16KTV被判赔24万元。音集协也只能代表自身的会员以及受委托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就所授权的作品发放许可,非音集协管理的作品并不在许可范围内。如果未经权利人单独授权,KTV使用依然构成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KTV作为常见的大众娱乐休闲场所,并非是法律遗忘之地。而且KTV曾一度被音乐人视做“侵权重灾区”。经营者须认识到,盈利发财的关键是奉行守法之道,决不能行侵害他人版权的行为。更何况,随着执法机构对著作权保护措施的不断落实,侵权必究的案例定会逐渐增多;而且行业协会、业内从业者依法维权的案例现已不少了。

民众版权意识

仍存在不足

  随着版权保护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音乐版权问题曾屡次牵动公众的神经。对于音集协的“删歌公告”,大多数人认为这是音乐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但同时也有许多网友表达了不满。有些网友抱怨称“少了这些喜欢的歌,以后再也没有去KTV的乐趣了”,有的则认为“即使这些歌能唱,估计价格也会大幅上涨,看来以后不用去KTV了。”

  由此可见,虽然早在1990年便已出台相关法律,将音乐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相关机构为更好地保护音乐创作者的权利,也于2010年出台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加大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但音乐产业内部,在音乐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实质性进展却较为缓慢,广大民众和音乐从业者的版权意识还存在不足。

  长期以来,人们缺乏足够的版权观念和付费意识。绝大多数人习惯于吃“免费午餐”,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认知麻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他们往往侵权而不自知,违法而不自察。知识产权代表着知识劳动者的智慧和血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突显社会的文明程度,也是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盗版内容除了会损害经济利益之外,在一定程度上也严重影响了创作者的积极性,这对很多行业都会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如何打击盗版一直都是全社会的责任和追求,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始终屡禁不止,吃惯了“免费午餐”的盗版商更是习惯了不劳而获。

  在现代音乐人进行音乐创作和发展所面临的诸多困境中,维权难一直是无法避而不谈的话题。新音乐产业观察创始人陈贤江说:“音乐创作需要音乐人投入大量甚至全部的精力,但是音乐作品未经授权被擅自使用的情况层出不穷。很多音乐人会由于缺乏联系侵权方的可行途径而放弃维权,有时候即使侵权主体明确,音乐人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和经济成本去维权,大多数侵权纠纷最后都不了了之。”

  根据《2014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公布的数字,2013年中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达到440.7亿元人民币,其中无线音乐市场规模达397.1亿元,在线音乐市场规模达43.6亿元。数据能说明网络音乐市场的繁荣,也能表明问题。同样来自《2014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2013年中国音乐产业市场总规模达2716.56亿元,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版权收益只有1.12亿元。数字或许并不全面,但如此不成正比的收益仍然凸显了音乐市场的版权问题。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检验着一个国家、一个产业的法治化水平。鉴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侵犯著作权手段方式“升级换代”,与之相对应,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也应“水涨船高”。从长远看,在加强个案打击,让侵权者承担付出相应违法成本的同时,还应从立法上严格规制,明确网络职能部门、网络运营者等主体的监管责任,及时切断侵权途径,更好地保护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