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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频发,怎样才是翻唱的正确方式? 以翻唱为土壤,让版权保护深入创作者的心中

发布日期:2018/10/30 15:05:04    
  

侵权频发,怎样才是翻唱的正确方式?

以翻唱为土壤,让版权保护深入创作者的心中

   随着短视频app的兴起,许多原本听众寥寥的歌曲有了新的宣传途径,基本每隔一段时间,我们就能听到一首突然走红的歌曲,其中还有许多数年前甚至数十年前创作的歌曲。虽然许多歌火过之后,慢慢也就没有了热度,来的快去的也快,但也因此让不少喜欢音乐的人因为创作或者翻唱这些歌,被更多人关注,甚至还因此体会到了一夜爆红的感觉。

  而就在近期,某位人气颇高的视频主播却因为翻唱惹上了麻烦,她在未经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在直播过程中翻唱该作者的歌曲,最终被这名作者以侵权为名告上了法庭。事实上,如果我们回顾这些年,会发现因为翻唱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除了侵权之外,像诸如“翻唱行为盛行有碍原创音乐发展”之类的观点也有很多。从宏观来看,翻唱对于原创音乐究竟作何意义,同时怎样的翻唱才不会侵权呢?

翻唱是原创的土壤

  提起今年上半年上映的电影,著名导演斯皮尔伯格执导的《头号玩家》绝对不得不提。作为一部号称用“彩蛋”拼凑的电影,《头号玩家》中对许多知名的电影、动漫、音乐、游戏都有所致敬,无论是强壮凶悍的金刚,还是热血激战的高达,总有一款能勾起你的回忆。也正因如此,一部分观众在看这部电影时,会把挖掘彩蛋当作一种观影乐趣。其中,就有细心的网友发现,电影中出现了一段刘德华演唱的歌曲《我恨我痴心》的旋律,“你恨你负义,我恨我痴心!”这个发现令许多网友兴奋了起来,难道斯皮尔伯格也是“华仔”的歌迷?

  事实上,虽然这段旋律的确与刘德华的《我恨我痴心》相同,但这里致敬的却是另一首歌,美国摇滚歌手Joan Jett的歌曲《I Hate Myself For Loving You》。这首发行于1988年的歌曲,是那个年代的十大金曲之一,也是Joan Jett比较火的一首歌曲。1980出道的Joan Jett,是那个年代欧美乐坛炙手可热的摇滚女歌手。以中性风著称的她,还曾在《滚石》杂志的史上最伟大百大吉他手评选中排名第87位。所以像《头号玩家》这样一部以致敬八十年代为主的电影,必然少不了要带上她。而之所以大家在其中听到刘德华的《我恨我痴心》,是因为这首歌就是翻唱自Joan Jett的《I Hate Myself For Loving You》。

  其实不只是刘德华,如果我们纵览80年代的香港流行音乐,会发现有许多歌手的歌曲都是翻唱自外国作品,尤其是80年代外国最热门的歌曲,基本上都被香港歌手翻唱过。像谭咏麟的《我爱雀斑》,就翻唱自当时的迪斯科经典《I like Chopin》,而他演唱的《小风波》,则翻唱自80年代最为热门的歌曲之一的《All out of love》;梅艳芳演唱的《抱你是个世纪》,原曲是麦当娜的代表作《Crazy for you》,张国荣演唱的《继续跳舞》,也同样是翻唱麦当娜的作品;林忆莲1987年发行的个人第三张专辑《忆莲》,其中的主打歌《激情》,则翻唱自汤姆·克鲁斯主演的经典电影《壮志凌云》的主题曲《Take My Breathe Away》,这首歌还获得了奥斯卡最佳原创歌曲的奖项。

  对此,可能会有人感到困惑,那个时代香港音乐人创作力那么差吗?为什么那么喜欢翻唱?事实当然并非如此,那个年代翻唱的作品如此之多,其实是多方面的原因促成的。首先,80年代的香港唱片业虽然在今天看起来好像很火爆,但整个行业其实处于初创期,创作力跟不上,只能靠翻唱来补充;其次,翻唱的背后,也有急功近利的情况,当年唱片公司为了挣钱,歌手们一年常常会发好几张专辑,为了跟上发行速度,也只能选择翻唱。

  虽然看起来翻唱似乎主要是出于功利的目的,但著名词作家黄霑对此却有不一样的看法,他在自己的博士论文《粤语流行曲的发展与兴衰:香港流行音乐研究》中曾指出,在初创期多翻唱一些优秀的作品,可以让曲风更加多元化,这对于原创的发展其实是一件好事。

  这正好应了那句俗话“一口气吃不成胖子”,原创歌曲大家都知道好,但是原创的发展也需要培育的土壤,而翻唱或许就是这个土壤的重要养料。

翻唱需注重版权

  著名作家、教育家叶圣陶曾说过:“艺术的事情大都始于模仿。”这一点在音乐上体现的则更加明显,许多歌曲在发行之初无人问津,但经过一些歌手的演绎再加工后,却获得了不少的听众。如逃跑计划原唱的《夜空中最亮的星》,就是在张杰、张恒远等歌手的演绎下获得了不俗的传唱度。

  这样说来,似乎更加印证了翻唱对于原创的积极作用。但事实上,近些年来一些不合理的翻唱行为,对许多的音乐制作人和原创歌手都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去年上半年,知名音乐人高晓松、著名词曲作者李海鹰以及俄罗斯歌手维塔斯先后发文指责某档音乐类综艺节目的侵权行为。这档节目中,先后使用了他们三人的作品,但却没有事先告知,以及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其实翻唱本身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对于一种事实行为的描述,但翻唱人对音乐作品的演绎,却直接涉及到表演权的保护问题。表演权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中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音乐作品表演权归著作权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包括演员本人和演出主办方,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翻唱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未经许可的翻唱行为都构成侵权,侵权与否的判断关键在于看翻唱者是否存在盈利的目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位网友将自己喜欢的一首歌曲进行翻唱并发布在网络上,其表演是无偿的,没有报酬的支付等情况,这种情形下,网友就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但是,在一些选秀节目和商业演出中翻唱,就涉及到盈利的问题,这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不过相对于光明正大的整首翻唱,一些歌曲有意的抄袭则更难追究。国际上,对于音乐版权有着明文规定,每首歌曲里有8小节相同即可视为抄袭,如果8小节中只任意改动其中一个音符,也会被视为抄袭。这个看似明确的规定,真正使用起来却并不容易。

  一些读者可能对于8小节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举个简单的例子,周杰伦的《晴天》,从“故事的小黄花”一直到“我想起花瓣试着掉落”,刚好是八小节,在吉他的六线谱中,足足有半张A4纸的内容,对于一些有意抄袭的个人或公司来说,只要避免连续8小节相同,基本上就很难在官司中被追责。在今年传唱度颇高的歌曲《离人愁》就是如此,虽然我们能在这首歌里听到诸如《山外小楼夜听雨》以及周杰伦的《烟花易冷》等歌曲的影子,但却并不能通过证据证明这首歌曲存在抄袭行为。

  我们常常会在类似的行为被曝光后听到这样的话,“这不是抄袭,这是致敬!”“这不是抄袭,这是借鉴!”“这不是抄袭,这是翻唱!”事实上,音乐作为一种复合的艺术,它不仅仅有旋律,还有节奏,还有和声的进行,一首歌里面你改动以上任何一者,都会让歌曲听起来不一样,这也就为区别抄袭、翻唱、借鉴、致敬提供了很好的方式。

  而对于创作者们来说,也应该积极的行动起来,因为这样的事情不仅仅是个人权益被侵犯,更是对音乐等知识产权的蔑视。试想如果大家都去随意的翻唱、抄袭,那谁还会去费心费力的创作,为他人做嫁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