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府严禁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合资合作 | ||||
发布日期:2016/11/28 14:06:00 | ||||
福建省政府日前决定修改《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交易场所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办法》要求,各项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交易场所总部承担。建立交易场所集中登记结算制度,由统一的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和交易标的统一登记、保证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交易场所的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完整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各种数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办法》还对部分违法罚款下限进行提高。未经审核擅自开业的、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的、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三种行为的处罚下限,从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2万元,对于这些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