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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政策规范各类交易场所

发布日期:2016/10/24 10:35:43    
  

    现阶段,名目繁多的各类产权、股权、矿权、林权交易所令人眼花缭乱。10月14日,为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吉林省日前出台了《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据了解,《管理细则》中所指交易场所,是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 “交易所 ”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省外交易场所在3林省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完成国家清理整顿工作部署并出台交易场所监管办法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本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外交易场所在吉林省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样适用《管理细则》。

    《管理细则》要求,获准筹建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筹建机构)应当在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政府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仅限1次且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筹建机构应持批准通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资金存管协议,向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网络经营许可。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对外宣传、招募会员等相关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出资人。

   另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交易场所经营必须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及时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交易场所原则上应有2家以上法人股东,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且不超过三分之二;最大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二分之一。主发起人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具有与拟设立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较强的关联度,申请交易范围与现有主营业务相符;近3年连续盈利,且3年净利润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